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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署

山东广电工号合同签署

承诺书模板

实名制承诺书

中国广电山东省网公司:

我方承诺,在号卡销售过程中,严格遵守贵公司实名制管理规定,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入网环节,做到“五个必须”

  1. 必须张贴实名制相关物料;
  2. 必须明确告知客户转售、转用电话卡风险,告知客户必须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并由客户本人签订“转售、转用电话卡风险告知书”;
  3. 必须要求客户出示有效证件实物;
  4. 必须对客户提供的证件进行查验,甄别人证是否一致、证件信息是否准确、证件是否过期,并如实登记信息;
  5. 必须现场为用户进行规范的人像拍摄,禁止让用户手持证件拍照,禁止使用其他任何形式的照片代替现场拍摄人像进行身份验证。

第二、入网环节,做到“六个严禁”

  1. 严禁不查验证件销售号卡;
  2. 严禁为名下已达5个号码的客户办理新入网手续;
  3. 严禁实名登记信息未经后台集中审核及联网查验开通通信服务;
  4. 严禁不知情开卡和转售卡;
  5. 严禁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客户信息,严禁用于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
  6. 严禁办理号卡时借助接触客户时机,欺骗、误导或者强迫等方式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与用户约定的收集、使用信息;严禁办理号卡时借助接触客户时机,骗取客户服务密码、短信验证码等信息,在客户不知情情况下注册互联网账户或办理非我公司业务。

第三、违反规定,接受相关处罚

若违反以上“五个必须”、“六个严禁”任一规定,承诺接受贵公司相关违规违约考核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我渠道的工号业务办理权限、解除合作、处违约金、扣除我方所有的服务费/手续费,并把我公司加入代理商黑名单,此后所有分公司将不能再跟我方签订代理协议。

备注:代理商黑名单信息包括:企业名称、营业执照编码、法人、企业负责人及所有股东身份证信息。

另外,我方承诺,不会私自留存、转卖、利用因实名制入网要求所拍摄的用户图片等信息,不会以任何形式骗取客户服务密码、短信验证码等验证信息不知情办理一切业务(含非运营商业务)。否则,因此所引起的客户纠纷和法律问题,一律由我方解决和承担,贵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此给贵公司造成损失的,我方将赔偿贵公司的全部损失。


承诺人(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从业人员承诺书

从业人员承诺书

承诺人作为中国广电公司签约代理商的行销人员,承诺人充分理解中国广电为加强信息安全所采取的相关必要管理措施,自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广电为加强信息安全制定的相关制度,对此承诺人自愿向中国广电做出如下承诺:

1、严格落实实名制管理要求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实施规范>的通知》(工信部网安〔2018〕105号)、《工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电话用户实名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网安〔2019〕68号)等文件要求,应严格落实个人及单位用户办理电话实名登记管理要求;加强关键环节的人证一致性校验,针对电话入网、过户(含集团客户使用人变更)、因安全管控被关停后复开等环节,必须通过人像对比等技术措施加强人证一致性核查,通过后方可激活电话卡。加强集团单位的资质审核,对于疑似风险单位要到办公地点进行现场核实。在办理新用户入网手续时,应与用户签订电话卡合规使用告知书,明确告知用户违规出租、出售电话卡的法律风险,并由用户签字后作为入网资料归档管理。

2、严格规范渠道工号和设备管理

应按照要求,通过人脸识别、身份证原件读取、短信随机码、工号与设备IMEI绑定等方式进行工号登录时的校验,加强对工号和设备使用人的身份认证,严格限定可移动办理设备的使用区域,实现办理渠道、工号、设备与使用人的关联绑定,防止工号和设备被滥用或违规转借办理电话入网手续。

3、做好客户信息保护

在受理中国广电移动电话入网等各类业务过程中,严格遵守实名制开户相关要求,严格规范办理移动电话入网手续,对于客户提供的真实身份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不得用于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不得办理业务时借助接触客户时机,欺骗、误导或者强迫等方式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与客户约定的收集、使用信息,不得骗取客户服务密码、短信验证码等信息,在客户不知情情况下注册互联网账户或办理非中国广电业务;同时不得违规转售电话卡。如果违反,则承担对中国广电和客户的全部损害赔偿责任。对于代理商行销人员,中国广电有权扣除其未结算佣金及保证金等款项,所扣罚款项不足以弥补中国广电和客户损失的,代理商应另行赔偿;情节严重者,直接解除合作并加入黑名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至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4、信息安全违规认定

承诺人充分了解:信息安全违规是指渠道(包含承诺人在内)所办理开户的号码,被工信部、12321平台、通信管理局、公安机关、广电总部等部门通报的被用户标记、举报或查获的用于骚扰、诈骗的号码。代理商即被判定为存在信息安全违规行为。

5、违规处理承诺

承诺人郑重承诺:保证所开工号和设备仅限本人使用,保证所开户的每个号码均符合实名制标准,客户均知情,并向客户告知电话卡转售、转用的风险,且由客户签订电子协议后为客户发卡,保证不转卖客户已经实名登记的号卡。若被发现将客户已经实名登记的号卡二次转卖或其他实名制违规的情况、工号被滥用或违规转借办理电话入网手续、所办理开通的号码中,存在发生信息安全违规的号码。自有行销人员自愿接受相关处理和整改要求;代理商视情节自愿接受关闭行销工号、解除合作关系、加入全国代理商黑名单等处理,并在2年内不得开展移动电话卡销售委托代理业务,情节严重的代理商和负责人纳入全国渠道“黑名单”,五年内不得开展电话卡销售委托代理业务,涉案情况较严重的,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和相关罚款等。

6、网络安全承诺

承诺人承诺:健全成年人的各项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和操作规范,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中国广电要求做好承诺人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承诺人保证不利用网络和提供代理服务的便利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和中国广电的秘密,不侵犯国家、社会、集体、中国广电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承诺人充分了解以上内容,并自愿遵守上述承诺,如果承诺人签订《承诺书》后存在信息安全违规行为,自愿接受中国广电相关管理措施的处置。


承诺人:(行销人员签字)

日期:

聊城地区额外要求

聊城地区专用

聊城地区申请工号需额外上传承诺书。

工号使用承诺书(聊城地区)

承诺人作为中国广电公司签约代理商的行销人员,承诺人充分理解中国广电为加强信息安全所采取的相关必要管理措施,自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广电为加强信息安全制定的相关制度,对此承诺人自愿向中国广电做出如下承诺:

1、严格落实实名制管理要求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实施规范>的通知》(工信部网安〔2018〕105号)、《工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电话用户实名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网安〔2019〕68号)等文件要求,应严格落实个人及单位用户办理电话实名登记管理要求;加强关键环节的人证一致性校验,针对电话入网、过户(含集团客户使用人变更)、因安全管控被关停后复开等环节,必须通过人像对比等技术措施加强人证一致性核查,通过后方可激活电话卡。加强集团单位的资质审核,对于疑似风险单位要到办公地点进行现场核实。在办理新用户入网手续时,应与用户签订电话卡合规使用告知书,明确告知用户违规出租、出售电话卡的法律风险,并由用户签字后作为入网资料归档管理。

2、严格规范渠道工号和设备管理

应按照要求,通过人脸识别、身份证原件读取、短信随机码、工号与设备IMEI绑定等方式进行工号登录时的校验,加强对工号和设备使用人的身份认证,严格限定可移动办理设备的使用区域,实现办理渠道、工号、设备与使用人的关联绑定,防止工号和设备被滥用或违规转借办理电话入网手续。

3、做好客户信息保护

在受理中国广电移动电话入网等各类业务过程中,严格遵守实名制开户相关要求,严格规范办理移动电话入网手续,对于客户提供的真实身份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不得用于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不得办理业务时借助接触客户时机,欺骗、误导或者强迫等方式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与客户约定的收集、使用信息,不得骗取客户服务密码、短信验证码等信息,在客户不知情情况下注册互联网账户或办理非中国广电业务;同时不得违规转售电话卡。如果违反,则承担对中国广电和客户的全部损害赔偿责任。对于代理商行销人员,中国广电有权扣除其未结算佣金及保证金等款项,所扣罚款项不足以弥补中国广电和客户损失的,代理商应另行赔偿;情节严重者,直接解除合作并加入黑名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至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4、信息安全违规认定

承诺人充分了解:信息安全违规是指渠道(包含承诺人在内)所办理开户的号码,被工信部、12321平台、通信管理局、公安机关、广电总部等部门通报的被用户标记、举报或查获的用于骚扰、诈骗的号码。代理商即被判定为存在信息安全违规行为。

5、违规处理承诺

承诺人郑重承诺:保证所开工号和设备仅限本人使用,保证所开户的每个号码均符合实名制标准,客户均知情,并向客户告知电话卡转售、转用的风险,且由客户签订电子协议后为客户发卡,保证不转卖客户已经实名登记的号卡。若被发现将客户已经实名登记的号卡二次转卖或其他实名制违规的情况、工号被滥用或违规转借办理电话入网手续、所办理开通的号码中,存在发生信息安全违规的号码。自有行销人员自愿接受相关处理和整改要求;代理商视情节自愿接受关闭行销工号、解除合作关系、加入全国代理商黑名单等处理,并在2年内不得开展移动电话卡销售委托代理业务,情节严重的代理商和负责人纳入全国渠道“黑名单”,五年内不得开展电话卡销售委托代理业务,涉案情况较严重的,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和相关罚款等。

6、网络安全承诺

承诺人承诺:健全成年人的各项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和操作规范,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中国广电要求做好承诺人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承诺人保证不利用网络和提供代理服务的便利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和中国广电的秘密,不侵犯国家、社会、集体、中国广电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承诺人充分了解以上内容,并自愿遵守上述承诺,如果承诺人签订《承诺书》后存在信息安全违规行为,自愿接受中国广电相关管理措施的处置。


承诺人:(行销人员签字)

日期:

境外来话与短信拦截业务办理确认单

境外来话与短信拦截业务办理确认单

尊敬的用户:

近期,国际及中国港澳台(以下简称境外)来电与短信诈骗案件多发,为保护您的个人权益,预防诈骗风险,请您自主选择是否办理境外来话与短信拦截业务:

1、是否办理境外来话拦截业务? □是 □否

2、是否办理境外短信拦截业务? □是 □否

业务说明:

若选择“是”,您将办理境外来话/短信拦截业务,网络将对境外来话/短信进行拦截,您将无法接收境外来话/短信;

若选择“否”,您将不会办理境外来话/短信拦截业务,将正常接收境外来话/短信。建议您谨慎识别境外诈骗风险,保护好自己的财产安全。

后续您可发送KTGLLJ/KTGDLJ至10099,自助办理境外来话/短信拦截业务,不收取费用。


客户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防范打击通讯信息诈骗告知书

防范打击通讯信息诈骗告知书

为进一步加大防范、治理通讯信息诈骗工作力度,加强开卡、用户卡管控,特告知如下:

1. 贩卖电话卡是违法行为,任何人不得将本人的电话卡转借、转租、买卖给他人,如将号码用于通信诈骗等违法活动,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用户书写“已知晓”并签字):

2. 用户存在以下通信异常疑似诈骗的,暂停通信服务:

  • 开卡后漫游至电信网络诈骗高危地且通信行为异常的
  • 经他人投诉有诈骗、骚扰行为,一经核实的
  • 频繁换机插卡或频繁补换卡
  • 公安机关提供的涉案或高风险人员开办的号卡

3. 对有如下行为的人员,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新办业务:

  • 将本人身份办理的号卡违规赠送、出借、售卖给他人的
  • 受他人组织、教唆,无正当理由办卡
  • 使用号卡用于各类骚扰、虚假广告、诈骗的
  • 公安机关提供的涉诈或高风险人员

4. 对有如下行为的机构、组织或人员,一律移交公安机关警示训诫;已经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代理网点存在违规、批量开卡、违规屯卡的
  • 组织、教唆、收受、贩卖他人开办新卡的
  • 将本人身份办理的号卡违规赠予、出借、售卖给他人的
  • 开办的号卡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的

开户申请人手抄:

我已清楚阅读上述提示内容,我承诺遵守国家法律,依法开设、使用并妥善保管本人名下所有号卡,号码本人使用,不出售、不出租、不转借他人、不从事犯罪活动。


申请人签字:

开户号码:

日期:

山东移动工号合同签署

反诈提示书

反电信网络诈骗提示书

为进一步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打击通讯信息诈骗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相关规定,现对办理电信服务的客户进行法律责任风险及防范提示如下:


一、办理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宽带等电信业务开户入网或变更手续,您必须持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实名登记。 您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不得利用我公司提供的电信服务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否则,您可能面临以下法律责任: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构成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的,最高可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被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构成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最高可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被处或者单处罚金;构成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最高可被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被处罚金;构成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最高可被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被处罚金。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事上述行为的违法犯罪人员,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外,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等,为他人提供实名核验帮助或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等,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四)其他需要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如您从事上述法律法规所禁止的相关行为,我公司有权解除协议,收回号码,终止提供服务,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三、为履行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定义务所必需,我公司可能在未事先征得您的授权同意的情况下,依法处理您的个人信息。


四、提示您注意,如他人非法使用您实名注册的电话卡,可能用于实施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 例如:注册社交软件账号发布诈骗信息、拨打诈骗电话、发送诈骗短信,注册账户转移犯罪所得、注册网店给网络赌博等犯罪洗钱。


五、本提示书是您办理电信业务开户入网或变更手续协议(电话或宽带号:__________)不可分割之附件,本提示书在您签署后,视为您已知晓提示书全部内容。


本人已知晓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本人上述卡、宽带、账户、账号等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中国移动提供的电信服务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并知悉相关法律责任。

本人已抄写 “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本人上述卡、宽带、账户、账号” 并签字确认。


本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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